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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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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me 发表于 2017-9-2 09:21 已送1ip 然后你博客才4篇
zhoutiancai 发表于 2017-9-2 09:43 1IP已送
hotsnow 发表于 2017-9-2 09:52 不实名直接 Hold,啥也干不了。。。
redalfa 发表于 2017-9-2 09:49 看来今天 IP 能突破10 哈哈哈 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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