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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周某某在PayPal平台的资金是否是两被上诉人冻结,即两被上诉人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周某某提供的公证材料显示,在PayPal服务平台有明确标注P.Ltd.系PayPal储值工具的持有者。PayPal用户服务协议亦明确该协议是与新加坡P.Ltd.之间签订。再根据两被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两被上诉人确是新加坡P.Ltd.全资的子公司,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第三方支付业务。在此情况下周某某主张两被上诉人是PayPal平台的实际经营人依据有欠充分,在两被上诉人主张其仅是受新加坡P.Ltd.委托提供客户服务的情况下,本院亦难以认定周某某的款项是被两被上诉人冻结。因此,周某某要求两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被告美银宝信息技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为上海浦东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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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0 发表于 2020-12-30 15:22 洋大人你也敢告?
rinck 发表于 2020-12-30 16:57 准确来说,是对国区商户为所欲为吧,个人消费者并不需要存储余额,也就不会被冻结了。个人消费者可以直接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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